我只是要證明中華民國法律對於陳志詐欺集團在國外的詐欺行為有管轄權。
反駁某A說的中華民國法律管不到國外犯罪。
至於北檢此次起訴內容,只針對洗錢部分,所以沒有詐欺罪名,新聞稿要看清楚。
詐欺部分可能另案起訴之類,詳情你要去問北檢。
https://www.tpc.moj.gov.tw/media/42...df?mediaDL=true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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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北檢新聞稿裡面就沒有詐欺這項罪名。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第 1 項前段洗錢金額達1 億元以上、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同法第 216 條、第 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你指的339之4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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