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檢廉搜索柯文哲住家
瀏覽單個文章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
samwu995
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犯罪,就刑法第5條,
這次陳志是詐騙集團首腦,罪名就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你不要跟我說詐騙集團首腦沒有自己下去詐騙無罪)
刑法第 5 條(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律師見解
https://www.chaohsin.com/lists_01.php?id=9280
北檢新聞稿裡面就沒有詐欺這項罪名。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第 1 項前段洗錢金額達1 億元以上、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同法第 216 條、第 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你指的339之4在哪裡?
2026-03-09, 10:21 PM #
5406
惡蟲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惡蟲
查詢惡蟲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惡蟲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