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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wu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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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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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犯罪,就刑法第5條,
這次陳志是詐騙集團首腦,罪名就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你不要跟我說詐騙集團首腦沒有自己下去詐騙無罪)

刑法第 5 條(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律師見解

https://www.chaohsin.com/lists_01.php?id=9280


引用:
作者惡蟲
詐騙集團的組織非常龐大,成員眾多,不是一定每個人都有分擔到詐欺的部分。
太子集團在台灣的人,主要從事的是洗錢的工作,所以北檢起訴的罪名也主要是洗錢,那因為他們是有組織性的,所以也包含組織犯罪條例。

詐欺的部分可能是由集團海外成員負責,這部分如果不是台灣人,也不是對台灣人詐騙,台灣這邊可能就無法對其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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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故我思
舊 2026-03-09, 09:57 PM #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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