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可能要查一下中華民國法律條文,不要隨便放出假消息,你也可以在國外犯罪看看中華民國法律會不會管到。
台灣刑法的「屬人主義」原則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七條的規定,台灣採取「屬人主義」的法律原則。這意味著,台灣人即使在國外犯罪,台灣法院仍然有權對其進行審判,前提是該罪行在台灣法律中的「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https://www.chiensheng-law.com.tw/p...57041&title_id=
再看一下檢察官起訴內容,所以實際的中華民國法律有沒有管到國人在外國的犯罪?
檢方調查指出,太子集團自2016年起將台灣作為犯罪中繼站,陸續設立台灣太子等12家公司。該組織於柬埔寨等地從事電信詐欺,並開發賭博軟體經營非法博弈。此外,集團利用控制的公司進行假交易,透過自行開發的「OJBK錢包」串聯地下匯兌水房洗錢,將不法所得匯入台灣購買名車與精品供幹部揮霍。
北檢4日依違反組織犯罪、洗錢、提供賭博場所及偽造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
還是說某A認為國人在外國的詐欺不算詐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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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smt
太子集團在台灣犯的罪只有洗錢而已,詐騙是柬普寨那邊的事。
現在台灣連外國的犯罪也要管了啊?小草的司法真的管很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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