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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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mwu995
欸欸欸,
偵訊庭跟調查庭不是不能私自錄音?
突然想到怪怪的。
所以上次柯文哲他老婆只能靠記憶寫下偵訊庭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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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是什麼?
是你並不知道受訊人有開錄音。
這就好像徵信社,去抓女女女、跟黑道談判、與要債人協商、向索賄人行賄一樣。
另一件事情是,要拿出錄音,就是要魚死網破。
受訊人自已要坐牢。
當然啦,上面提到的是不是真的我是不知道。
但是如果說,你若是在國外,警方跟檢方才不會想要不錄音,只是不會讓你錄音的原因是怕你變造。
這就是為什麼警方會自已先錄音,因為不錄音,檢方會先找警方麻煩,而且可能會造成無效審判。
而為什麼當事人有權請律師,那是因為,當事人怕警方跟檢方共謀。
要說一下,共謀跟串證是兩件事。
共謀是比較低級的犯罪行為,但是好處就是心知肚明,心照不宣。
而串證這是比較高級的犯罪行為,要怎麼串證,要怎麼編造,要很高級的技巧跟智力。
在國外,偵辦跟調查是兩件事。
偵辦是按當事人、報案人或舉報人提供的證詞跟提交的證據來指揮警力、配置警力、調度警力。
警察最希望的就是最好沒有人報案,最好都是單純的案件。
調查就不一樣了,當警方窮盡所有,並認真取得可信的證言、證詞、人證、物證及事證後,檢方的調查官或是聯邦調查局的探員,就會進行各種推論,反方調查,務必求得更好的定罪事實跟證明,當然如果是非常複雜、危險、跨州、跨國、高等犯罪、經濟犯罪、連續犯罪、犯罪預防就是屬於調查的部份。
不過台灣?我只能呵呵呵。
像是Epstein檔案,一般的警方、州警就算受理,也不可能查出什麼鬼,這只能交給FBI,而且這裡面涉及權貴時,檢方也無可奈何,所以這就是為什麼美國會有國會調查權及國會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