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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黨不能用「國家機器」去監督在野黨,但可以用政治與法律機制去檢驗、批評與揭露在野黨。
差別就在於用的是「公權力」,還是「政黨政治手段」
一、為什麼執政黨不能「用國家機器監督在野黨」?
在民主制度下國家權力(檢調、警察、行政資源)是為了公共利益運作,不是為了打擊政治對手
如果執政黨利用:檢調單位針對在野黨政治鬥爭,行政資源差別待遇,國家機構壓制反對聲音
那就會變成以公權力壓制政治對手,這是威權體制的特徵。
民主制度最重要的原則之一是國家權力必須「政治中立」。
二、但執政黨「可以」用什麼方式監督或檢驗在野黨?
政治辯論:公開質疑在野黨政策。指出其矛盾或不可行之處,這是正常民主競爭。
執政黨本身並沒有制度性監督在野黨的權力。
真正的監督來自:司法(若涉及違法),地方議會,(若是地方首長),媒體與公民,選舉
法律程序(前提是依法且獨立)
如果在野黨成員涉及違法:司法機關可以依法偵辦,但前提是司法獨立,而不是執政黨操控
三、真正關鍵:誰監督誰?
民主制度裡其實不是:執政黨監督在野黨或在野黨監督執政黨
而是公民與制度監督「所有政治權力」。包括:媒體、司法、國會、選舉、公民社會
四、如果執政黨積極「監督」在野黨,會出現什麼風險?
容易變成政治清算、國家資源濫用、司法工具化、民主倒退,這在許多國家都曾發生。
五、執政黨可以「政治上批評與檢驗」在野黨。但不能「動用國家機器壓制」在野黨。
真正的監督主體是制度與公民,而不是政黨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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