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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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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傑在陸委會記者會指出,國台辦表明不會讓李貞秀放棄中國籍,從陸委會立場來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規定,入籍台灣10年有參政權,至於就職須依照「國籍法」,參選的規定是看「選罷法」或「政治獻金法」,兩岸條例沒有規定的事,就是用其他法律。
國籍法
- 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二、立法委員。
- 第 20 條之四: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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