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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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chaelweng
限制參政權並不等於違憲, 也有釋憲的例子
法律有很多限制參政權,
譬如現役軍警不能參選, 參選學歷限制, 犯罪褫奪公權等等
現行法規也限制了, 陸配需要設籍10年以上才能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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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補充 看完下面的流程後內政部給我的靈感
決定把 國籍 戶籍 身分證 居留證 公民(國民 人民) 通通都不綁在一起 才能解決
陸配的身分取得流程
陸配在台灣長期居留六年之後向移民署申請「定居證」
領到「定居證」後下一關卡是要向內政部戶政事務所申請身分證
2025年11月以前
陸配要繳交中國戶籍取消證明(可正常取得)即可取得「身分證」
2025年11月以後
陸配要繳交戶籍取消證明(可正常取得)+護照取消證明(無法取得)取得「身分證」
因為沒人可取得護照取消證明後改用剪角護照+簽切結書取代
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到內政部戶政事務所法源都沒有要求陸配要放棄國籍
國籍法第九條
入籍前/後 必須放棄原籍,否則撤銷國籍。
對比一般外國人的差別
一般外國人取得身分證後一年內必須繳交原國籍放棄證明,否則會取消入籍。
看出矛盾的點了嗎?
同樣的內政部如果認為陸配是雙重國籍,為何不取消身分證?
給你身分證的時候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法源,不用國籍法。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法要從事公職的時候,也是內政部,出來說你違法國籍法。
同一個政府,同一個國籍法,同一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卻可以有兩個完全不同的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