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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c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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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204
引用:
作者FreeStorm
原本的作法,應該就是薪資,再加上加班費。就算一算,依法報帳就對了...

現在你說的這個:明確定義立法院每年以公務預算編列立委「補助費用」,項目不限定是助理薪資,還可發專業加給、年終獎金等

簡單說就是賦予立委,在運用這一筆人事費時,可以依各助理的績效表現不同,而不同...

在私人公司也是這麼做的...

可是這一筆人事費用,並不是像私人公司一樣,是由老闆出錢。
立委的情況是,他們是老闆,可是錢不是他們出的...

我猜啦,最後的結果,還是和之前一樣,反正就是"報好報滿",結果還是一樣...
(會想搞鬼的立委還是會搞,反而還更好搞...)

統合以上,我的看法是,我可以認同概念,但還是不認同這一部分的修法...

PS.公家單位對財務的做法,防弊的部分應該要佔多一點的比例

總之,由國家出錢的助理費用,我認為項目就是單純一點。

立委覺得那一個助理很好,想...



你是不是不知道公務員也有考績獎金?
舊 2026-01-31, 02:01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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