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比較有空來處理垃圾分類...
因爲有喬丹的例子在先,而且這兩年有看到關於LBJ將來轉型球隊股東的探討,
還有我記得在邁阿密就知道Pat Riley 在邁阿密熱火隊就持有相當大的股份。
所以我知道垃圾的説法很有問題。
昨天晚上打開垃圾所謂的佐證我直接笑噴了...
我懷疑垃圾是不是又表演了一回AI智障?
疑似是問了AI,然後自己其實根本沒看連結。
根據聯盟憲章利益衝突身分互斥原則明確要求籃球事務決策者(GM、營運總裁)不得持有其任職球隊的所有權股份
NBA 將 Owner / Governor 與 Employee / Manager / GM 視為互斥身分, 是嗎?
https://official.nba.com/rulebook/
聯盟只有明文規定現役球員不得持有任何球隊股份,
這是根據集體薪資協議CBA第29條第12款(A)的限制球員股權規定(第441頁),
可是還是有例外:如果持有球隊的實體是上市公司,球員允許擁有1%以下股權。
垃圾自己引用的NBA憲章可不是這樣寫的,
根據第三條利益衝突規定(第6-8頁),
唯一被明確禁止的只有3c: 聯盟雇員(包含主席及裁判)
絕對禁止對球隊持股或是跟球隊老闆之間有任何借貸擔保行爲。
其他的3a: 禁止任職或控制其他球隊,除非取得聯盟許可。
3b: 球隊老闆禁止給球員或聯盟雇員提供任何借貸擔保除非老闆本業是金融相關服務并且取得聯盟許可。
3d: 禁止取得其他球隊股權,除非取得NBA 理事會 3/4同意,
而且取得上市公司1%以下股權除外,NBA下屬 G聯盟球隊也例外。
Google Gemini總結:
任何球隊老闆、董事、高級職員、經理、教練或員工,
不得在任何其他職業籃球協會、聯盟或其成員球隊中持有直接或間接的財務利益或管理職位,
除非獲得NBA理事會四分之三 (3/4) 的批准。
這項規定旨在防止對抗球隊之間出現利益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