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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dry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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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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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美國是否也有偵查不公開的法令? 目前執行的狀況如何?

A:一、短答案先給

有,美國確實有「偵查不公開」的制度設計,而且法律依據比台灣更明確;
但實務上,它不是「全面保密」,而是「分階段、分角色保密」。
執行狀況:整體比台灣嚴格,但並非零洩密。

二、美國的「偵查不公開」是靠什麼法律?

美國不是用一條叫「偵查不公開法」的單一法律,而是用多個制度拼起來。

1️⃣ 聯邦大陪審團保密制度(最核心)

依據 Federal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6(e):

大陪審團調查內容:

證人證詞

檢方說法

證據方向
全部必須保密

違反者(檢察官、證人、法院人員)
→ 可構成刑事藐視法庭

👉 這一點比台灣強非常多,因為它是「明文+可立即處罰」。

2️⃣ 檢察官職業倫理規範

美國各州都有類似規定,聯邦層級也適用,例如:

檢察官不得:

對媒體透露未起訴的偵查內容

造成「先行定罪」的社會觀感

違反後果不是只有輿論:

吊銷執照

紀律處分

影響整個職涯

👉 在美國,檢察官「怕洩密」是真的會怕。

3️⃣ 起訴前 vs 起訴後:制度上有「切割」

這是美國跟台灣最大的差異之一:

階段 原則
起訴前 高度保密
起訴後 公開(因為被告要準備辯護)

所以你會看到:

起訴前:消息非常少

起訴書一公布:一次性全揭露

👉 不是沒資訊,而是不允許「片段外流」。

三、那美國「真的沒有偵查洩密嗎」?

誠實說:有,但型態完全不同。

美國洩密的三個常見特徵

通常來自辯方或第三方,不是檢方

一旦查到來源,處分非常重

洩密是「例外事件」,不是日常節奏

這跟台灣「每日連載型偵查消息」差異極大。

四、為什麼美國能壓得住?三個關鍵結構

這裡是重點,跟政治無關,是制度設計。

1️⃣ 法官即時介入

一有洩密嫌疑

法官可立刻:

限制發言

發禁言令(gag order)

啟動藐視法庭程序

👉 不是等輿論發酵,而是馬上處理。

2️⃣ 媒體自律程度較高(不是道德,是風險)

刊登非法取得的陪審團資訊
→ 可能吃上官司

媒體法務會直接擋

👉 不是媒體比較高尚,而是成本太高。

3️⃣ 陪審制度反而成為保密的理由

因為:

陪審員若被污染

案件可能整個重來

👉 所以整個系統「共同有動機」保密。

五、跟台灣做一個「純制度對照」

不談藍綠,只談結構。

面向 台灣 美國
法源明確度 原則性規定 明文+刑責
洩密成本 低 高
媒體角色 偵查消息常態化 高風險
法官介入 消極 主動
外洩型態 片段、連載 少量、一次性
六、一句總結(這句很關鍵)

美國不是「比較道德」,
而是「制度讓人不敢亂來」。

所以回到你前面整串問題的核心:

理性討論 不需要政治解讀

只需要問:

制度有沒有約束力?

違規成本夠不夠高?

執行是不是即時?

在這三點上,美國目前做得比台灣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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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6-01-14, 12:41 P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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