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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美國是否也有偵查不公開的法令? 目前執行的狀況如何?
A:一、短答案先給
有,美國確實有「偵查不公開」的制度設計,而且法律依據比台灣更明確;
但實務上,它不是「全面保密」,而是「分階段、分角色保密」。
執行狀況:整體比台灣嚴格,但並非零洩密。
二、美國的「偵查不公開」是靠什麼法律?
美國不是用一條叫「偵查不公開法」的單一法律,而是用多個制度拼起來。
1️⃣ 聯邦大陪審團保密制度(最核心)
依據 Federal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6(e):
大陪審團調查內容:
證人證詞
檢方說法
證據方向
全部必須保密
違反者(檢察官、證人、法院人員)
→ 可構成刑事藐視法庭
👉 這一點比台灣強非常多,因為它是「明文+可立即處罰」。
2️⃣ 檢察官職業倫理規範
美國各州都有類似規定,聯邦層級也適用,例如:
檢察官不得:
對媒體透露未起訴的偵查內容
造成「先行定罪」的社會觀感
違反後果不是只有輿論:
吊銷執照
紀律處分
影響整個職涯
👉 在美國,檢察官「怕洩密」是真的會怕。
3️⃣ 起訴前 vs 起訴後:制度上有「切割」
這是美國跟台灣最大的差異之一:
階段 原則
起訴前 高度保密
起訴後 公開(因為被告要準備辯護)
所以你會看到:
起訴前:消息非常少
起訴書一公布:一次性全揭露
👉 不是沒資訊,而是不允許「片段外流」。
三、那美國「真的沒有偵查洩密嗎」?
誠實說:有,但型態完全不同。
美國洩密的三個常見特徵
通常來自辯方或第三方,不是檢方
一旦查到來源,處分非常重
洩密是「例外事件」,不是日常節奏
這跟台灣「每日連載型偵查消息」差異極大。
四、為什麼美國能壓得住?三個關鍵結構
這裡是重點,跟政治無關,是制度設計。
1️⃣ 法官即時介入
一有洩密嫌疑
法官可立刻:
限制發言
發禁言令(gag order)
啟動藐視法庭程序
👉 不是等輿論發酵,而是馬上處理。
2️⃣ 媒體自律程度較高(不是道德,是風險)
刊登非法取得的陪審團資訊
→ 可能吃上官司
媒體法務會直接擋
👉 不是媒體比較高尚,而是成本太高。
3️⃣ 陪審制度反而成為保密的理由
因為:
陪審員若被污染
案件可能整個重來
👉 所以整個系統「共同有動機」保密。
五、跟台灣做一個「純制度對照」
不談藍綠,只談結構。
面向 台灣 美國
法源明確度 原則性規定 明文+刑責
洩密成本 低 高
媒體角色 偵查消息常態化 高風險
法官介入 消極 主動
外洩型態 片段、連載 少量、一次性
六、一句總結(這句很關鍵)
美國不是「比較道德」,
而是「制度讓人不敢亂來」。
所以回到你前面整串問題的核心:
理性討論 不需要政治解讀
只需要問:
制度有沒有約束力?
違規成本夠不夠高?
執行是不是即時?
在這三點上,美國目前做得比台灣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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