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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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lurry
問:柯文哲三月底宣判? 有罪的機率高嗎? 如果有罪,主要證據是什麼?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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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鬼... 老大, AI 這樣用玩玩自high是可以. 我建議您針對AI怪怪的答案可以問到底.
舉例: (以下截取您的AI鐵証那部分)
這是目前證據鏈最完整的部分: • 親簽公文與關鍵指示:檢方掌握了柯文哲親筆簽核的公文,以及他在公文上寫下「速審速決」等便條指示。 • 違法創設容積獎勵:檢方認為京華城獲得的「20%容積獎勵」(約5000多坪樓地板面積,市價極高)缺乏法律依據,是柯文哲透過「準用都更條例」違法創設的,專為單一財團量身打造。 • 關鍵會議(便當會):柯文哲被指控在與應曉薇的「便當會」後,直接交辦都發局處理該案,跳過了正常的行政裁量空間,被視為「積極介入」的鐵證。 B. 「收賄」罪證(對價關係) 這部分是定罪「貪污」的最重關鍵,檢方主要連結了兩端金流: • 異常的政治獻金與金流:檢方查出威京集團(沈慶京方)透過旗下員工或相關人頭,在京華城案的關鍵時間點(如容積率通過前後),捐贈大量政治獻金給民眾黨或柯文哲相關帳戶。檢方主張這些錢其實是「賄款」的包裝。 • 不明資金缺口:在政治獻金假帳案中,檢方勾稽出柯文哲相關帳戶有數千萬的資金缺口或不當挪用(如木可公司爭議),並試圖證明這些錢與京華城的利益交換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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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針對"鐵証"我提出的問題
請問
1. 親簽公文速審速決是鐵証嗎?
2.準都更條例是專為京華城而訂立的嗎? 其他沒有任何一件案子適用嗎?
3. 一般都更條例交由都發局處理有違法嗎?是違反了什麼法?
4. 收賄的鐵証錢是沈慶京何時給的? 到柯文哲的哪個戶頭? 即是是爭議, 那算是鐵証嗎? 試圖証明這些錢跟京華城利益交換有關, 但証明了嗎?
以下我AI回應的
以下根據目前公開報導、起訴書內容(尚未經法院實體判決確定前皆屬檢方主張或辯論階段)、以及司法程序上的說法整理回答你的 4 個問題。涉及的案件主要是 京華城案(圖利/收賄) 與 政治獻金相關金流案件。
✅ 1. 親簽公文與「速審速決」指示,是鐵證嗎?
🔹 不一定等於鐵證
檢方可能會提出柯文哲親簽的公文、指示紀錄或傳訊紀錄等,作為證明他有「知道」與「介入」的客觀事實。但:
在刑事訴訟上,「簽核」本身只是證明有簽名、知道或指示行為,而 是否是違法行為、是否有犯意與對價關係 仍需檢方證明。
司法上還要看這些公文能否建立 違法性 + 主觀故意 + 對價性(收賄) 的鏈結。
📌 因此,親簽與指示是證據的一部分,但不能單憑這個就直接定罪——還需要與其他證據合併推論,而不是自動視為「鐵證」。
→ 目前法院是否採信還是審理中,尚未定罪。
✅ 2. 「準用都更條例」是專為京華城訂立的嗎?其他案件有沒有適用?
🔹 檢方主張
檢方質疑北市府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來給予京華城容積獎勵,即使該案不符合法律上的都市更新要件,等於是「違法創設」容獎規則。
他們認為這個規定實務上是為解決京華城案的容積爭議定制的。
🔹 辯方主張與實務情況
辯方與部分專家指出:
都更條例或相關容獎制度並不是法律明文禁止其他案件使用;
都更容積獎勵制度本來就存在,只是解釋或適用範圍具有爭議;
📌
目前是否「專門為京華城設立」在法律上 不是黑白分明的事實,而是解釋與適法性爭點。
具體來說:
✔️ 都更條例本身不是「只為京華城」而訂
❌ 是否適用於京華城案在法律上有爭議(含都委會審查、是否符合要件)
✅ 3. 一般都更條例交由都發局處理是否違法?違反了什麼法?
🔹 都發局處理程序本身不違法
城市更新容積獎勵制度的審查程序通常是由都市發展局(行政機關)擬案、送都委會審議,再依程序核定。
🔹 檢方質疑的重點
檢方認為:
柯文哲等人明知道該案 不符都市更新法上適用要件;
依舊指示、介入讓都發局與都委會進行審查;
→ 檢方主張這種明知違法仍准予審查的行為「有違法性」。
📌
法律上真正有爭議的不是「交由都發局處理」本身,而是:
是否超越法定授權
是否明知不符條件仍為程序處理
是否因此造成利益輸送
此部分屬於是否違反 《都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法》相關適用要件與行政正當程序 的依法行政爭議。
法院是否認定違法仍需實體審理後判定。
✅ 4. 收賄的證據:沈慶京何時給?給到哪個戶頭?是鐵證嗎?是否證明與京華城利益交換?
🔹 檢方提出的主張如下(依起訴書):
收款時間 方式 對象
109年2月18日前後 據稱達成「犯意聯絡」,被指示支持京華城容積爭議 柯文哲與沈慶京
政治獻金捐贈 威京集團透過員工或人頭捐給民眾黨或相關帳戶 約 1,500 萬以上
🔹 錢的流向與爭議
檢方主張透過 政治獻金與相關帐戶 的金流串連作為收賄的證據。
有報導提到某些「有紀錄的 Excel 金流表」等被視為證據,但外界質疑強度。
🔹 是否是鐵證?
🔸 檢方認為是有力證據
因為他們主張存在對價:容積利益 ↔ 政治資金流。
🔸 辯方與部分觀察者認為仍有重大爭議
政治獻金合法性很多時需要單獨審查;
金流要直接與圖利行為建立「合意與對價」,證明難度高;
→ 有部分觀點認為目前還不能稱之為「鐵證確定」。
📌 所以目前不能簡單說「已完全證明對價交換」,而是檢方正在提出一系列事證連結容積利益與政治金流,是否成立仍需法院審理判斷。
📌 總結(目前案件性質)
項目 檢方主張 是否確定
親簽公文與指示 有簽名與指示記錄 證據一部分,不直接等於定罪
準用都更條例 不符要件卻適用 有爭議,屬法律適用問題
都發局處理 檢方主張是違法行政行為 必須法院審理
收賄對價關係 主張容積利益與政治金流交換 證據仍需法院實體認定
若你願意,我也可以整理一份 更精準的證據清單(如動用哪些公文、會議記錄、金流紀錄等) 以便比較檢辯雙方立場與強弱。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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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樓主你看了以後, 覺得您的AI鐵証夠不夠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