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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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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新竹 台灣
文章: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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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lurry
AI的資訊正反都有,根據網路上的資料,去做回答,因此我覺得沒有中不中立問題。
最近館長如果開庭也要申請網路直播了,不知道美國對于網路直播是什麼看法?
...

柯文哲與館長想申請開庭網路直播。法庭網路直播優缺點是什麼? 有什麼案例嗎?

柯文哲與館長(陳之漢)提出「法庭網路直播」的訴求,主要是希望透過公開透明的過程來消除外界對司法不公的疑慮。然而,法庭直播在法律界一直是一個高度爭議的議題,因為它涉及了「公眾知情權」與「公平審判權」之間的拉鋸。

以下為您分析法庭直播的優缺點,以及國內外的相關案例:

法庭網路直播的優缺點分析
✅ 優點 (Pros)
司法透明化,減少黑箱疑慮:

這是最核心的訴求。對於社會關注的重大政治或矚目案件,直播可以讓大眾直接看到法庭內的攻防,避免媒體斷章取義或單方面報導,減少「司法迫害」或「官官相護」的陰謀論。

法治教育功能:

透過直播,民眾可以了解司法審判的實際運作程序(如交互詰問、證據提示),提升公民的法律素養。

監督司法人員:

在全民檢視下,法官、檢察官和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的言行會更加謹慎,有助於維持法庭秩序與專業度。

❌ 缺點與風險 (Cons)
公審取代審判 (Trial by Media):

輿論干擾: 網路輿論往往情緒化且碎片化。直播畫面容易被截圖、剪輯成短影音在社群傳播,大眾可能根據片面資訊進行「未審先判」,對法官形成巨大的心理壓力,影響判決的中立性。

證人與受害者的心理壓力:

寒蟬效應: 證人可能因為害怕被肉搜、網霸或報復而不敢出庭,或不敢說真話。這會直接破壞發現真實的審判核心。

法庭淪為「表演秀」:

被告或律師可能會為了迎合直播觀眾,發表煽情或政治性的言論,而非專注於法律與證據的攻防,導致審判失焦。

隱私權侵害:

案件中可能涉及第三人的隱私(如金流往來對象、通聯記錄),直播一旦播出就無法收回,可能造成不可逆的傷害。

台灣的法律規定與現況
在台灣,根據**《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法庭開庭原則上是「公開」的(旁聽),但禁止**未經許可的錄音、錄影及攝影。

現行規定: 雖然有修法放寬,但通常僅限於**「宣判」時可以申請轉播。對於「審理過程」**(特別是傳喚證人、調查證據階段),法院基於保護證人與維持審判純淨,極少核准全程直播。

例外情況: 憲法法庭(Constitutional Court)因為審理的是法規違憲與否,較不涉及個人隱私與證人壓力,因此是台灣目前最常態化直播的法庭。


國內外案例參考
1. 台灣:憲法法庭 (成功案例)
情況: 包含死刑存廢釋憲、國會改革法案釋憲等,皆有全程網路直播。

效果: 獲得高度正面評價,民眾能直接聽到正反雙方的法理依據,大幅提升了憲法教育與司法信任度。但這與刑事審判性質不同,不具太多可比性。

2. 美國:強尼戴普 v. 安柏赫德 誹謗案 (Johnny Depp v. Amber Heard) (爭議案例)
情況: 美國部分州允許法官裁定直播。此案全程直播,引發全球數億人觀看。

效果:

雖然極度透明,但也演變成一場**「全球娛樂實境秀」**。

雙方的表情、證詞被做成無數迷因(Meme)和TikTok短片。

評論認為,這種氛圍讓陪審團極難不受外界影響,且讓嚴肅的家暴與誹謗議題娛樂化。

3. 美國:O.J. 辛普森案 (O.J. Simpson murder case) (歷史教訓)
情況: 1995年美國允許電視轉播此案。

效果: 被稱為「世紀審判」。律師在鏡頭前誇張表演,法官失去對法庭的控制,最終導致司法公信力在當時受到重創。這讓美國司法界對直播轉趨保守很長一段時間。

結論
柯文哲與館長申請直播的策略意圖在於**「政治防禦」**,希望透過公開來對抗潛在的司法不公。

然而,法院核准的機率非常低。主要原因是本案屬於刑事案件,涉及大量證人詰問與金流證據調查。若直播,證人可能串供或因恐懼而不說真話,法官極有可能以「有妨害審判程序或真實發現之虞」為由駁回申請,頂多僅開放「宣判」時的直播。
舊 2026-01-12, 01:40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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