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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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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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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記憶我的RDesign
有一個律師說開一槍可以解釋,開三槍就執法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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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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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ermit Crab
之前也看過律師為警察辯護時稱清空彈夾也是必要防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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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槍是致命武力, 只有一個功能, 殺人
不致死的槍擊無法阻止對方動作, 甚至連短期痛覺都不見得有
有必要開槍時就必求擊斃,
連續擊發打成篩子是基本原則
但台灣人對於開槍這件事普遍有錯誤認知
把槍當成追捕工具.... 而不是給予警察足夠的追捕訓練
人民誤解 警察誤解 連法官也沒有正確認知
美國執法人員判斷受到安全威脅時可以開槍, 力求擊斃
若不是惡意殺人, 大致上謀殺罪不會成立
但, 判斷是否正當, 影響如何等等一切其它方面
就是民事訴訟的範圍了... 可能賠個天文數字, 警察工會的律師會處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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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記憶我的RDesign
但之前有一個是胖子黑人,轉身逃跑,離警察有些距離,
也沒看到有任何武器,結果警察從背後,不知道開了多少槍,這個就很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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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殺人的事情一定也不少, 只是有沒有證據
不管警察是不是惡意殺人, 事後都會說是受到威脅,
開了槍當然也是連續擊發力求打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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