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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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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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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我要回來
行政院版本就是要生小孩用自己的子宮,不要想去用別人的.
陳昭姿的版本是錢拿出來,子宮隨你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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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小孩又不只要用子宮,
怎麼不說不要想去用別人的精子?
本來人工生殖法就只是補救「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或傳染性疾病。」
女同就不符合這立法精神。
反倒是需要代理孕母的夫妻,才是真正需要的。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L0070024&flno=7
引用:
人工生殖法
第 7 條
人工生殖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或接受捐贈生殖細胞前,應就受術夫妻或捐贈人為下列之檢查及評估:
一、一般心理及生理狀況。
二、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遺傳性疾病紀錄。
三、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或傳染性疾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之檢查及評估,應製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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