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oversky.
立委助理費的法源如第 2 案所述來自「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
第 1 案及第 3 案被告皆屬市議員,
不適用「立法院」組織法,
市議員助理費另有法源。
所以拿這兩案來說,顯然是在偷梁換柱混淆視聽。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10044&flno=32
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有明文提及「辦公事務預算」。
第 2 案顏是中飽私囊,
和高案用於公積金「可能」符合法規,狀況不一樣。
我的見解是如果立院已有編另一筆「辦公事務」預算,
那就不該挪移助理費到公積金。
如果立院沒有另外編「辦公事務」預算,
那這筆預算的完整名目應該是「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
所謂助理費只是簡稱,
所以部分用在公積金上是符合法規精神的。
|
沒錯,你真的在偷梁換柱混淆視聽。
「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是不同的費用,這你也能硬拗是同樣一筆費用。
助理費是直接進助理薪水戶頭,並沒有經過立委,但其他辦公事務費是進到立委戶頭。
在經驗法則上,助理費就是由國家給的助理薪資,和立委無關,立委無權動用。
現在陳玉珍要修的法就是想改成先撥入立委帳戶,由立委自行統籌運用。
如果你們黨真的認為助理費是「立委補助款,由立委自由運用」,還修什麼法?現在就可以大貪持貪,把助理的錢全污進自己口袋,全都無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