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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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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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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lor
#4
近日台中逢甲大學行銷系學生在校外餐廳舉辦活動,團隊成員以活動人潮會經過樓下炸雞店為由,
向店家遊說要求抽取高達20%利潤作為分潤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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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活動=活動人潮=店家得到,這是學生要求抽成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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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理由如果成立
台北火車站大堂,假日常有團體租車站大堂辦活動
主辦單位可不可以說帶動人潮
車站二樓的美食街所有店家以及一樓賣吃賣伴手禮的店家
當天活動時間,全都要求抽兩成利潤?
一般正常人都認為這是荒謬且不合理的要求
這票行銷系的學生,在課堂學到的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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