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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茨坦宣言和開羅宣言,嚴格來講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這只是同盟國之間的協定(說難聽一點就利益劃分),最重要的(日後)戰敗國並沒有參予承認。
你說戰勝國可以對戰敗國予取予求?這也不一定。當初日本的底限就"保留天皇",如果盟國不允他們寧可玉碎。
真正有法律效力的是舊金山條約,參戰國家幾乎(不是全部)都簽定承認。
有趣的是,當初中共和蔣都沒去簽--因為正在內戰中。他們也不知道找誰來代表。
李敖說美國人在條約裡搞鬼,所以臺灣地位未定,是有可能的。但也是順水推舟(誰叫你們內戰中)。
所以中共說他不承認,這話也不算錯。因為他沒去簽。
但是……蔣後來是有補簽(舊金山)的。另外中共和臺灣都分別和日本簽約,那就和舊金山無關了。
後來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這地方我不是很瞭解。一般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了中華民國的國際權利(所以韓國直接將大使館轉交),當然也應當承認""此前""中華民國所簽定的國際條約。
好比說清朝雖然很糟糕,但你必須承認他簽下的馬關條約,後面才可以"廢除"。總不能說那是清朝簽的我不承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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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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