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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第 30 條第2項
網路****平臺業者應建立下列管理措施:
一、對其網路****服務,應以數位簽章、快速身分識別機制或其他安全性相當之技術或方式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之身分。
二、對其網路****服務遭利用為詐欺犯罪之風險進行分析及評估,據以訂定合法、必要且有效之詐欺預防、偵測、辨識及應對之詐欺防制計畫,並以適當方式,每年發布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
第 31 條
網路****平臺業者於其平臺刊登或推播****時,應於****中揭露下列資訊:
一、標示為****之訊息。
二、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相關資訊。
三、廣告依法須經許可者,其許可字號。
四、廣告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人工智慧生成之個人影像。
網路****平臺業者已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之身分,且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非屬前條第三項之高風險業務關係者,前項****應揭露資訊得予簡化。
這是去年通過的新法(剛剛才發現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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