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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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你的邏輯很詭異。
首先臉書等平台是提供用戶張貼訊息,所以那些詐騙訊息並非臉書等平台業者所為。
因為有詐騙集團使用臉書,不等於臉書是詐騙。
所以你的「FB 現在是合法每天騙兩億嗎?」邏輯明顯有問題。
其次,詐騙訊息量與使用者多寡有關,臉書使用者多,所以詐騙集團才會去上面買廣告騙人。
依據我國新修訂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例,臉書等業者有必要對廣 告主作認證。
這與你所說的揭露廣告主的訊息,或有不同。
但我國的法律目前規定是如此,所以臉書需要遵循的也是依我國法律的規定即可。
如果臉書已有配合我國法令,在你眼中叫做「看你沒有」。
那麼小紅書既不配合我國法令,甚至不理睬我國的通知,你不覺得更該被禁!?
最後關於罰金的部分,那是法律的規定。
法律規定罰500萬以下,那就是最高只能罰到500萬。
你不能因為個人好惡,就不顧法律規定來提隨便高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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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邏輯如果詭異
那你的邏輯早已死去
首先 fb 在歐盟是必須揭露廣告透明度的
https://streamlex.eu/articles/dsa-en-art-39/
這是 fb 全球通用的廣 告資料庫
台灣版跟其他美國歐盟地區能查到的資料也不一樣
https://www.facebook.com/ads/librar...&media_type=all
台灣版隱藏了很多參數跟篩選方式
廣 告投放者的法定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公司註冊號碼必須強制公開
在台灣根本沒有,台灣只有粉專/商業帳號名稱與贊助商標籤
很多詐騙廣告多得是查無此人
何來對廣 告主做認證?
在歐盟如果發生廣 告查無此人
只要兩週內無更正
就會直接處以最高 6% 年營業額
你自己點個 fb 廣 告的"為什麼看到這則廣告"按鈕
然後掛個 vpn 看美國跟歐盟的再跟台灣版的比較一下
再來跟我說法律有保障
懂不懂?
人家就是看你沒有
不要跟我說有什麼法律
現實世界中華民國就是看不到歐美法律的車尾燈
你就跟我講這些法律有什麼打詐效果
小紅書在數發部自己統計連前八名都排不上
https://fraudbuster.digiat.org.tw/a...type=7&legend=A
第一名有五千多件,前五名都是 meta 自家服務
最後一名只有 64 件詐騙通報
然後你跟我說風小紅書是因為不遵守法律所以禁?
藉機打擊人民言論自由才是事實
不要用這種北韓法學派的說法糊弄
你騙騙自己就好,騙不了我
然後你說禁?請問禁在哪啊?
台灣固網跟遠傳依舊可以訪問啊
這一禁,還禁到 Google play 熱門榜跟 Apple App Store 台灣區熱門 APP
你越禁人就越用
越打越詐
人家美國歐盟是打詐事半功倍
自己國家是事倍無功
完全看不懂在搞什麼東西
動不動就封社交平台就是打壓言論自由
只有中共、北韓、第三世界國家才不討論就這麼做
你不能因為個人好惡
就替這種跛腳法律跟拙劣打擊人民言論自由的行為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