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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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不是一定要分公司,代表人亦可。
很多國際集團在臺灣沒有分公司,但是會委任臺灣的律師事務所為代理人。
而且這次適用的詐欺犯危害防制條例,是7月底才公布施行的。
所以小紅書只是第一個,但不見得就是唯一的一個。
相關的對平台要求其實早在該法通過前,就已經有要求相關平台要設分公司或代表,並依法提供相關詐欺犯罪調查必要的資訊。
只是之前主要是相關機關與各平台公司的協商,有些事情沒辦法強制他們要遵守。
這次修法通過之後,才有法源做一些處罰等強制性措施。
但是像臉書這樣的國際大公司,都還願意配合,小紅書卻不理不睬,也沒道理要繼續縱容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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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陸資公司落地可以和其他國際公司條件相比你要這個政府面子擺哪
關於落地問題黃土條講得不算複雜。沒智障的應該都懂
其實你我都清楚這個黨封小紅書的理由跟配不配合法令無關,更扯不上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