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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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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44
中華民國憲法明文規定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憲法第17條)以及應考試、服公職(憲法第18條)的權利來保障人民的參政權

這些權利使人民能參與國家事務、行使民意,並有機會參與政府的運作。

不怪閃兵廢物無知,而且以雙重國籍閃兵廢物的程度要搞懂哪國憲法確實有難度

只會在意訕笑對岸說法來轉移牠的無知
     
      
舊 2025-12-03, 08:13 PM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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