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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245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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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57
引用:
作者polor
2025-11-03 犯案4天 新加坡女車手 判32年半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730597)

揭女正要搭機離境時落網 恐另涉他案詐逾7百萬
新加坡籍女子揭慧婷今年二月廿一日以觀光名義入台,實際卻是當詐欺集團提款車手,
短短四天就在彰化、雲林等地超商的提款機狂領約一七ま萬,雲林與彰化警方雖鎖定她的身分,
卻遲遲抓不到人,趕緊報請檢察官限制出境,三月八日在機場拘捕正要搭機離境的揭女,彰化與雲林地方法院認定揭女犯下廿八罪,
分別量刑一年一月至一年六月不等徒刑,合計判處卅二年六月徒刑,服刑期滿後驅逐出境。

https://i.imgur.com/WiAcCsjl.jpeg



這位記者要抓起來打屁股

判決書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2c20251029%2c1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簡單來說數罪併罰沒錯,但會把全部刑期打包在一起,
簡稱「定應執行刑」,由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
下限為單一刑期最重者,上限為全數罪責加總(不逾30年),
最後由法官審理後做出打包後的最後刑期。

另本案該員亦涉有其他詐欺案件正在審理中,所以法官並沒有做出刑期判決,
要等其他案件判決結果出來後,再一起打包量刑。
舊 2025-11-23, 09:25 AM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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