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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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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861
1998年台灣對於人工授精的規定並無單獨的專法,而是依循當時的《優生保健法》相關精神與醫療實務操作,並未有特定「人工授精法」的規範。 該法規主要聚焦於人工流產的相關規定,而人工生殖的技術(包括人工授精)當時由各醫療院所自行執行,並無如後續《人工生殖法》那樣詳細的法規框架。
當時的法律環境:
1998年台灣尚未制定專門的《人工生殖法》,故人工授精並無明確的法律規範。
當時的法規主要為《優生保健法》,該法主要針對人工流產的條件、程序及同意權等進行規範。
當時的醫療實務:
人工授精是由各醫療院所依循當時的醫療技術與實務自行執行。
醫療院所會根據當時對不孕症的理解,為符合條件的夫妻進行人工授精。
後續的發展:
直到2000年,《人工生殖法》正式公布施行,才對人工生殖技術的實施(包括人工授精)有了明確的法律規範,例如受術夫妻的資格、生殖細胞的來源等。
因此,若要了解1998年的人工授精規定,必須了解當時的法律環境是依據《優生保健法》為基礎,但實際執行上主要是基於醫療實務的經驗與準則。
舊 2025-10-21, 12:36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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