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 詐騙 - [車手]的負擔賠償責任與處罰刑度]
#1 2024-10-24
台南地院認柯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他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一審判2年10月,柯及檢方均不服上訴二審。
民事庭認為,柯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基於避免遭查獲等考量,分工以達詐騙蘇的同一目的,
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蘇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且蘇有權對共同侵權行為人中任一人請求全部給付。
法官認蘇主張柯應就其所受全部損害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依法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