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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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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7
引用:
作者惡蟲
挪用???

有人真的馬不知臉長。

現在肖想的超徵款項,法律上正式的名稱是「國庫膡餘」,是屬於國庫的錢,不是個人的錢。
拿國庫的錢來幫助災民,有何不可?

我之前就說過了,超徵的錢不應該拿來灑錢,但是拿來幫助災民,那就合理。
一邊說著不是在意那1萬元,一邊又眼睛時刻盯著1萬元何時要發,連幫助救災也不行?說心裡沒有貪圖那1萬元,誰信?

天災的發生,援助的力量可以分為政府與民間。
民間團體或個人,有錢出錢,有力出力,這樣無私的善心善舉,當然應該很感謝。
但另一方面,政府也不能什麼也不作事,能幫忙上的,本來就應當盡力幫忙。

這欄不就是在檢討現在政府還有什麼出力上不足的地方嗎?
為什麼有人想要把國庫膡餘的錢拿來幫助災民,會被說成「挪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T0020001
引用:
法規名稱: 預算法

第 25 條
1 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

第 22 條
1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2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3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第 83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緊急災害預算編有預備金。
不夠請提出特別條列來編列特別預算。
就算入了國庫,
預算所定外,
政府不得動用公款。
舊 2025-07-30, 11:39 AM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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