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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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立場始終是反對灑錢,不管是哪一次都一樣,不必刻意想拿來對比,我的立場前後沒有變過。
我當然知道不可能直接發錢,程序上還是要先送類似特別條例案,通過後再提預算案,才能發錢。只是表明支持把所謂超徵的錢用在災民身上,難道必須把整個過程寫清楚到像個完整預算案才能發言嗎?
第二預備金的支用有其規定,可以救災,但是不能直接發錢。而且第二預備金本來就是要用在不時之需,誰能確定這次風災之後,台灣就能一整年風調雨順,無災無害呢?
要動用第二預備金,僅能用在緊急救災措施上,像這次風災,吹倒數千根電桿,要重建如果原有預算不夠,就可以動用第二預備金。但就是不適合發錢。
我也說過了,如果真的不想發,也沒關係,但就是不要像上面菁英哥那樣的嘴臉,「挪用」!?這種話講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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