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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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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目前的法律與行政規定,國軍在救災期間是否能進入民宅並非絕對禁止,而是有條件與程序上的限制

🏠 總統賴清德的說法
在丹娜絲颱風重創台南後,賴總統曾表示「法律規定,國軍不能進去民房」,強調民主化後為避免過去不愉快的經驗,國軍雖可協助救災,但不得進入私人財產。
📜 法律與行政規定的實際內容
- 《災害防救法》第35條規定:在重大災害時,國軍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
- 《行政執行法》第36條則提到,行政機關在急迫危險情況下可進入住宅進行即時強制。
- 台北市兵役局的作業規定指出,若需國軍進入民宅協助,須由災害應變中心填寫申請表並獲得作戰區同意。
🧭 爭議與解釋空間
法律並未明文禁止國軍進入民宅救災,許多法界人士認為,只要屋主同意且情況緊急,國軍是可以進入民宅的。部分行政命令與作業要點則強調需經申請與核准,以避免財產損失或責任爭議。
舊 2025-07-28, 09:34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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