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淡水跟北投之間
文章: 2,782
台灣高等法院--羈押規定
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2...%99%90%E3%80%82

羈押之期間
被告在押所中,如不妨害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
得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或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
且羈押期間亦有定限,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如下:

(一) 偵查中不得逾2月,並得延長羈押1次,延長羈押期間1次不得逾2月。

(二) 審判中不得逾3月,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2月,得延長次數如下:

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二審以3次為限,
第三審以1次為限。
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
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參照)。

▍羈押之撤銷
羈押之原因消滅。(參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參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7項)
羈押期間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參見刑事訴訟法第109條)
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之判決;
或因未經合法告訴,或案件曾經為不起訴處分、
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對同一案件,
在沒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法定再審原因的情況下再行起訴,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
__________________
我的封鎖名單:
ankk
chumowu
cp03
jeffk
LDSKING
LDSKING II
leeking
leeko
MyChris
River Spinach
smoguli
Whole Truth
wpc0406
YorkHapy
冬之炎陽
冰的啦魔王大人
沒問題
爆走企鵝
tvt
hill45678
rcack
卜派
polor
manoerina
afeaanpv
SUNGF
感謝網友提供的篡改猴script, 可惜失效了
舊 2025-07-23, 06:50 PM #395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Hermit Crab現在在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