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endry2002
要知道 台灣有很多人有雙重國籍
部份人根本沒在台灣生活 好幾年才回台灣一次
應該限制發放前沒在台灣生活超過半年的人不能領取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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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針對你, 只是澄清資訊(除非有怪怪的作法).
好幾年才回台灣一次那種人基本上戶籍就踢出去了, 健保/福利/發放什麼都沒他們的份.
=> 不要懷疑, 甚至有小孩在台灣的津貼也是流去小孩居住的戶長.
(關係法理面, 即使有銀行/房子/親屬, 所謂的LINK, 但居住天數不到, 就會被踢出)
至於你說半年為準, 我沒啥意見.
可以跟你說加拿大作法, 基本上要等到"第二年"完整報稅紀錄, 任何福利或發前才會開始.
然後要維持每年居住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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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更贊成另一個網友說得用報綜所稅紀錄來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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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跟你說一個實在的, 維持雙國籍, 其實成本比較高, 不要認為他們在佔便宜.
兩邊繳稅, 兩邊飛來飛去(再便宜一次也要3~5萬), 什麼都要兩份, 還很多福利會喪失.
我上面有寫清楚了.
同樣大小的房子, 加拿大的稅基本抓台灣10倍起跳(會因為城市地區不同).
還有其餘雜七雜八的~
就拿這次1萬來說... 真的對於負擔成本不足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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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把很少飛來飛去的雙重國籍, 以及可以回去領取福利的雙重國籍, 混在一起.
實際上是沒有魚與熊掌, 也實際上不論哪個代價都不低.
如果你有雙重國籍, 即使被踢出戶籍, 依然要為你的資產/所得繳稅, 很不划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