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不是法案,憲法匡列教育科學文化額度額度當然不是預算案
立法院也沒有任何一個黨團去提案修改增加憲法匡列教育科學文化額度支出法案還去三讀
舉這種不倫不類的例子和特別條例比喻不知該怎麼回,但我考慮好久還是回一下好了
特別條例只要一名立委以上連署和行政院可提,但特別預算案只有行政院能提
我的重點其實是後面行政院要根據立院三讀通過有法源依據的特別條例去提被立院修改增加支出還匡列額度的特別預算案送審
立法院可刪減或附帶決議,但不得增加支出,好笑的是先前有法源依據的特別條例已經增加支出
先不管70條有沒有違憲,光這特別條例是否已經破壞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