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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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類的, 在國外我還不清楚, 但在台灣由於看得多了, 其實法律只是"事後吵一吵."
只要敢先做, 而另一方沒有要去法院提出, 即使明知違法的一方, 也不會有人處理.
=> 我這裡說的明知道已經有一方違法指的是社工/法律公務人員即使知道也不會處理.
特別是針對女性. (雖然這個新聞是男性)
這叫做只有提出告訴才會乃論的罪? 說真的, 不論是怎麼提倡一定要保護小孩子.
即使是公務人員中該站出來保護小孩的, 也幾乎都想置身事外居多.
兇殺這個已經很明顯, 所以才會上新聞有人處理(即使是事後).
如果沒有兇殺, 只是小孩子日子過得不好, 特別是小孩子不會四處抱怨.
這類事情說有多消極, 就會有多消極, 從學校到警察到社工都不會介入.
相反的!!! 想要好好處理的那一方, 還要花錢, 花時間, 花精力, 還很難打贏官司.
即使充分證明怎樣對小孩才好, 所有"中間人"都避免有一方權力過大, 能獨自決定小孩事務.
這就是另一方能搞的空間.
這新聞有人殺人動手了, 對, 事後看很明顯.
但, 如果是整個故事都知道, 未必... 真的未必.
有些人是被逼到都發瘋了想殺人也不無可能.
(保留對此案說明, 因為我不清楚他們幾年來的事情)
PS. 我清楚沒犯案, 法律難以介入; 但我希望法律能給出足夠得逞罰, 讓犯案者有對等代價.
有時候不出人命的折磨也是很恐怖的, 即使已經違法, 但家務類就是很少有外人會去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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