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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淡水跟北投之間
文章: 2,782
引用:
作者FreeStorm
你可以問他...

對於"中文程式語言"一事,就可以論事論事的求證

那為什麼面對"這位證人明確指控檢方不正訊問的情況",卻不說:要勘驗筆錄,(再進而追究檢方責任呢...)



應該是就事論事吧...既然你提到這個檢方責任,那我也順便來平衡報導一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4 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6條(凌虐人犯罪)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7條(違法行刑罪)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128條(越權受理罪)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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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網友提供的篡改猴script, 可惜失效了
舊 2025-07-09, 10:07 AM #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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