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鏡檢,只是桃檢也說明了也不算什麼戲劇性的發展,有的話大概就是鏡檢這次是站在胖周瑜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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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桃園地檢署發布新聞澄清,媒體報導有關本案起訴書證據清單非供述證據編號8的會議錄音勘驗不實,這個證據在起訴書記載證據名稱為「105年12月13日被告鄭文燦與被告廖俊松等人,就本件土地變更開發案之私下會議,錄音之內容逐字稿」。
待證事實為「被告廖俊松等人於105年12月13日與被告鄭文燦之會議,被告鄭文燦參與之重要過程如下…」。因該次會議並非正式的機關會議,是被告鄭文燦、廖俊松與其他人士私下商談本件土地變更開發事宜,錄音內容為在場人士當場錄音後留存的檔案。
桃檢指出,「檢察官扣押後,由本署檢察事務官摘要製作成文字稿,經檢察官勘驗無誤,故檢察官於證據名稱記載如上,並非如報導所稱之『被告3人密會』」。再者,因待證事實是要證明被告鄭文燦與被告廖俊松有就土地變更事宜進行討論,才會就該次商談內容摘要記載,檢察官所為的勘驗均符合程序,並無勘驗不實的情形。
桃檢表示:「本署檢察官偵辦本案均秉持客觀中立態度,遵守刑事訴訟程序,對於被告等人涉犯罪嫌所提出之證據務求詳實明確。因此,就偵查中檢察官之取證偵查作為是否適切,倘有相關意見,允宜於法院審判程序中具體主張,再由法院為適法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