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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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C0000001
引用: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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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罪看來是用 315-1 條。
319 條說須告訴乃論,
這應該是被拍的當事人才能告吧?
許淑華能用這條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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