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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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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0
引用:
作者銀鐵人
拍學生是陸配,被移送法辦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05260169.aspx
引用:
警方今天表示,由於許淑華提出告訴,全案詢後,將劉女依涉妨害秘密罪嫌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函送台北地檢署及台北市政府偵辦、處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C0000001
引用: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妨害秘密罪看來是用 315-1 條。
319 條說須告訴乃論,
這應該是被拍的當事人才能告吧?
許淑華能用這條提出告訴?
舊 2025-05-26, 10:44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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