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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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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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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訊問筆錄會包含二個部分:

一個是紙本筆錄,由書記官打字後列印,交給在場人簽名後附卷。
一個是錄音錄影,地檢署偵查庭有錄音錄影系統,結案後書記官會從系統中拷出檔案,燒錄成光碟附卷。

起訴案件,全卷檢附法院時,就是要同時交給法院紙本筆錄及錄音錄影光碟,如果只有紙本筆錄而缺少錄音錄影檔,除非被告認罪,否則該份筆錄會被排除證據能力。



京華城案一直在吵筆錄錄影問題,但是其實都是一些混淆事實的說法。

之前吵的錄影被覆蓋的問題,但是地檢署的筆錄錄音錄影系統不可能會被覆蓋,事實上被覆蓋的是看守所的錄影。
但是相關被告被訊問都是被提解至地檢署接受偵訊,不是在看守所內訊問,而看守所雖有設置供檢察官面見受刑人或在押被告的處所,但是通常沒有獨立的錄音錄影系統,因此即便檢察官要特別到監所去訊問,都是自行準備錄音或錄影設備,並非由監所方面錄音錄影。
所以被覆蓋的應該是看守所內生活區,也就是牢房的監視錄影,這部分雖然不知道辯護律師團想要查證什麼,但是與筆錄的效力無關。

最近被駁回的另一個是聲請扣押書記官的錄音筆。
這個法院講的比較白,相關的筆錄錄影檔都有給,辯護人來聲請也都有提供拷貝了,訊問對象彭、邵都表示沒有遭刑求或不正訊問,辯護人聲請扣押錄音筆缺乏合理事由。
這裡還是再次要注意的是,筆錄的錄音錄影檔依然是有的,但是白粉柯迷可能又會再次去脈絡化來打筆錄效力問題。
舊 2025-05-17, 10:38 AM #3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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