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依據2次解剖鑑定報告、綜合專案小組蒐集證據,研判死亡原因及方式:
(一)推論死者係自己翻越10樓之3高達1.28公尺(死者身長169公分)之陽臺欄杆,
腳踩在陽台外緣之凸出平臺上,在欄桿外側面向屋內客廳,
以雙手抓住欄杆臺面(因此在陽臺欄杆表面、欄杆下方強化玻璃、
欄杆外側陽臺前緣凸出平臺等處留下跡證,
並在欄杆左側之擦抹痕上留下其DNA),以其腳蹬離陽臺、身向後仰之方式墜樓,
研判死亡方式極可能為「自殺」。
(二)專案小組進行之其他相驗、解剖、勘驗、鑑定、搜索、扣押、數位採證、
詢(訊)問等偵查作為,相關之事實認定及得心證理由,
檢察官已於本署112年度偵字第28537號、
112年度偵續字第222號不起訴處分書中詳予說明,於茲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