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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淡水跟北投之間
文章: 2,774
引用:
作者不當的字眼
這類法令立意良善,也佔著道德制高點,很難在道理上直接反駁。
川帝一向簡單粗暴!但也不是完全沒有道理!
1.只有美國單方面禁止本國商人對外國賄絡,中國國企商人明目張膽的給紅包,這個法律顯然製造不公平的競爭。
2.很多賄絡與地方公益/地方回饋/公關費用之間的界線越來越不明朗。索賄官員民代可以堂而皇之完全事後撇清的說我只是在幫基金會募款。
3.有些不是主動賄絡,而是被索賄配合的。如果你只是個企業中級幹部,上面大老闆要你達成指標。索賄的人以環保消防等等理由索賄,要花錢改善到「好」,不可能只靠改善工廠設備這些而不付錢給腐敗官員。你的上層不會管你用什麼方法?也不會管你有沒有違法?只會管你KPI指標到了沒?
4.有些時候不是你不給錢就沒事了,而是不給錢很有可能有性命之憂。中南美洲或非洲,可能就被某個反抗軍綁票了。


您的論點2/3/4我都完全同意。
1得修正一下,FCPA一直是有長臂管轄機制的,所以并不是單方面限定美商不得行賄,
事實上任何跟美國有業務交集的公司或商人,只要有行賄FCPA也能管。
過往FCPA案例有許多罰的是非美國起家的跨國公司在其他國家的行賄行爲。
比如粉紅很喜歡嘴的“美國陷阱”故事,阿爾斯通的案例。
阿爾斯通是法國公司,被FCPA起訴的罪證是在印尼、
沙烏地阿拉伯、埃及、巴哈馬和台灣行賄。

參照林志潔老師的論述是這樣説明的:

FCPA的管轄主體有三,第一種是在美國公開發行上市上櫃
的公司、最大股東是美國公司,或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有
合併信託關係,只要公司有上開關係都該當第一種;第二種是國
內事業單位(domestic concerns),如律師公會等非法人團體,
或是非美國公司但主要廠址設在美國者,如墨西哥的石油公司,
即使未在美國公開發行,但該公司主要工廠設在德州,也會受到
FCPA效力所及2;第三種是部分賄賂行為在美國國土境內,而該
行為對於行賄行為是有幫助的,縱使不在美國,公司跟美國也沒
有關係,亦受FCPA效力所及;第三種是前2種以外之任何人3,
範圍非常廣泛,舉例說明如印尼的廠商欲在中國進行投資,就賄
賂了中國的政府官員,而該中國官員的戶頭是花旗銀行戶頭並開
在美國,於是印尼企業將錢匯入該美國花旗戶頭,且中間來往的
信件透過Gmail聯繫,而Gmail的伺服器在美國,如此該印尼企業
即受FCPA拘束。相信大家都不知道使用Gmail會受到FCPA管轄
效 力 所 及 ! 最 近 就 有 兩 個 案 子 與 此 有 關 , 開 戶 在 美 國 , 使 用
Gmail,最後行賄成功,被美國聯邦檢察官盯上,因為使用美國
的銀行與伺服器,滿足了屬地主義的條件,即產生管轄權。
針 對 不 當 利 益 的 除 外 條 款 ( Exception for routine
governmental action)亦明文規範,在不違背職務的前提下,加
速 處 理 的 快 單 費 屬 於 例 外 狀 況 。 另 列 舉 以 下 二 種 Affirmative
defenses(美國法的內容包含阻卻違法事由、阻卻責任事由,暫
譯為阻卻違法事由)事項是不罰的,第一種是根據該國法規明文
規定可以支付、致贈、提供或允諾,須注意不包括潛規則,必須
有明文規定;第二種是該給付為合理且正當的支出(reasonable
and bona fide expenditure),如國際學者訪問所需的旅費、住宿
費、交通費等。正因FCPA清楚地規範阻卻違法事由,前述關稅
減免案,美國聯邦法院才會認為未明文於豁免條款者,其立法意
旨即應予處罰,故將減免關稅列為不當利益。

專題演講 反制跨國企業海外行賄 ──以美國海外反貪腐法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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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網友提供的篡改猴script, 可惜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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