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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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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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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群
如果這樣,那網拍一堆賣保健食品的不就有去登記,我只是把家裡吃不完的拿出來賣也會有事嗎?



自104年12月1日起,個人自用非供販售之錠狀、膠囊狀食品,以郵包或貨運途徑輸入我國者,免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食品藥物管理署強調,凡以前述個人自用豁免查驗方式輸入之產品,不得供為販售
如有販售行為,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3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第2項,得處以停止其免查驗申請1年之處分。

PS.
以物易物,不知有沒有算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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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4-07-02, 08:39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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