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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淡水跟北投之間
文章: 2,779
引用:
作者惡蟲
我講的是指國外的國會調查權,這在我國是屬於監察權。
你指的是司法調查。
立法院也有調查權,但是權限十分限縮,不能去侵犯到監察權,所以如何去規劃立法院的調查,讓它有相當的調查功能,但又不會去侵犯到監察院的監察權,這是一直喬不定的地方。

這也是為什麼國會調查權其實各黨都有主張,但是過去就是無法通過立法的原因。


要喬也可以喬成兩級制,就像美國國會聽證會那樣,議員問出有問題,DOJ可以跟進調查。
台灣的話,議員問出弊端,官員貪腐瀆職歸監察院,其他該移送法辦的法務部該跟進處理。

如果要抄英美國會制度,可以參考這篇:
專訪作者謝達文:借鏡英美經驗解析「藐視國會」與「調查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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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網友提供的篡改猴script, 可惜失效了
舊 2024-05-28, 11:19 P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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