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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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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2
引用:
作者又見阿鳥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是教唆還是煽惑呢...
要看雙方是否有認知到對方的存在
我叫你去做..你去做了,是教唆
我跟大家說,然後某個人去做了..是煽惑

所以就看...將來犯這案的神經病,有沒有在本串討論...跟"音哈"對話過..(還要看對話內容)

成罪還需要多一點證據..
例如我問音哈..砍人用哪種刀比較好....只要回答了,那就一起關吧

偵辦過程,不會很舒服的...一定會有記者跑來問,你是否有叫XX去砍人

教唆是針對有特定對象,如A教唆B去教訓C,B真的有去做,這樣才構成
煽惑是不特定對象,可以是多人,只要有煽惑他人犯罪就構成
至於有沒有人響應是另一回事


引用:
煽惑罪成立之要件:

刑法第153條第1款之煽惑罪,行為人出於煽動蠱惑之犯意,公然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以他法鼓動他人犯罪,即構成本罪。此為即成犯,一旦實施即成立犯罪,至被煽惑者於被煽惑前是否已生犯罪之決意、被煽惑後是否因此而生犯罪之決意或實行犯罪,均非所問。且不以受煽惑之人因之發生實害結果或具體危險為其構成要件。

煽惑罪之成立不因他人是否受其煽惑而犯罪而受影響:

ヾ按刑法第153條之煽惑他人犯罪之罪係抽象危險犯及即成犯,所為煽惑情形,必係對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而煽惑,被煽惑人不以受其煽惑而犯罪為必要,而侵入建築物罪係繼續犯,則行為人之意思,足以決定行為所造成情狀之久暫之犯罪,因在繼續犯行為既遂後至行為終了前,行為人仍持續製造法益侵害,倘前行為(侵入建築物者)狀態仍在持續中,後行為人(煽惑侵入建築物者)介入刺激慫恿犯罪行為繼續及他人加入犯罪,亦構成煽惑罪。

ゝ刑法第153條第1款之煽惑罪未設特別排除條款,不排除煽惑輕罪之適用,但凡有煽惑犯罪行為,不論所煽惑之犯罪係輕罪或重罪,皆成立主煽惑罪名。而各犯罪之構成要件,依罪刑法定主義,法條均有明文規定,不發生不明確之問題。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51-876b8-1.html
舊 2024-05-22, 08:48 A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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