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arks
國民法官應該不是為了要取代掉恐龍法官而生的吧?
標題故意下得很煽動
|
殘廢的制度啊,刑期制度沒改...以前殺人判幾年,現在也是差不多..
舉例,你拿刀捅一個人,他死了..就是判12年左右,沒死就是判7年(看傷多重)
如果是因為兩人互毆,你拿刀...那可能輕判10年
如果你捅了18刀...那就重判15年
總之,你不要分屍,亂丟,吃掉....殺一個人不會判無期的...
記得警察帶你到現場模擬時,要跟對方家屬磕頭認錯流眼淚....
https://sen.judicial.gov.tw/pub_platform/sugg/271I.html
有些因子其實多餘...結果已經受限了,你還想那麼多幹嘛
一家四口,你殺了三口,和解會減輕嗎?
台灣要改的是刑期區間...要把它放大,現在人均壽命都那麼長了
殺人有,15,25,35,45年,看惡性是否重大,再考慮是否有減輕加重的因素
還有假釋的標準不能一樣,惡性重大就不得假釋,或至少要2/3刑期以上
一個35歲的,犯惡性重大殺人,判他45年不得假釋,80歲出來
這樣大家會一定要判他死刑嗎?
台灣的無期徒刑,就是廣告不實
有服刑期上限的無期...有消費額度的無限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