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DSKINGII
但問題是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3款後段根本沒有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和免辦理進口酒類衛生查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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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看懂了, 這是因為一個連續組合技....
法源依據是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3條第2項
引用:
作者: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3 條
進口酒類應申請查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查驗:
一、 進口供自用之酒類且進口數量不超過五公升。
二、進口酒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符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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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把定義直接轉向了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然後依照第三項 外交官帶回自用 可以免查驗
然後再說進口許可, 法源依據是[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的附表
引用:
作者:附表代碼463
一、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財政部同意文件。
(.........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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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 或 財政部同意文件 兩者有一個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