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ichaelweng
其實沒有什麼問題....
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 就是包含目前了所有免稅免驗規定
包含了酒類 1公升免稅, 5公升免驗
那萬一超過5公升呢?? 有兩個途徑
1.如果有主管機關核發的進口許可, 海關就可以放行
2.海關依照正常進口流程, 酒類需要進口執照, 然後商品必須報驗, 做完這些事情也是為了獲得進口許可....
上述公文就是, 外交部請求財政府發進口許可, 財政部同意
但是!!
1.進口許可不代表免稅, 扣除一公升免稅以外還是會徵稅
2.蒸餾酒(烈酒)進口關稅為0
3.每瓶大約70幾元的菸酒稅和5%營業稅, 因為多是便宜日用酒, 應該也沒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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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副總統回國帶23瓶, 看了真都是日用酒,
外交官回國, 專案申請進口許可, 我覺得不算特權
但我覺得喔....
外館館長沒帶回上百瓶高級酒... 真的有交際往來嗎XD
據說過去有外交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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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重點不是課稅,無論她是駐外人員還是旅客,超過1公升酒品她都要依規辦理課稅這沒問題
我的重點是免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並免辦理進口酒類衛生查驗
財政部公文是寫同意免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並免辦理進口酒類衛生查驗並予便利放行
關稅法第49條規定的是下列各款進口貨物免稅
第一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是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與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及人員,進口之公用或自用物品。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三、外交機關進口之外交郵袋、政府派駐國外機構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
財政部說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3款後段「政府派駐國外機構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規定,因此依法同意本案不需要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並免辦理進口酒類衛生查驗
而我的問題是
第一、駐外人員自用物品沒有自用酒品項目
第二、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3款也沒有財政部所謂後段「政府派駐國外機構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規定,因此依法同意本案不需要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並免辦理進口酒類衛生查驗這規定
課稅和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及進口酒類衛生查驗這是兩回事
蕭為何不用申請菸酒進口業者許可執照和辦理進口酒類衛生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