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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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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引用:
作者Earstorm-5
律師來了剛好問, 法律上如何把可能性, 跟不可確定性分開計算?

譬如啦.

公安發生, 通報業主, 但業主找不到人, 你是要等業主找到再來處理?
還是你在計算怎麼處理的過程中, 把一定要業主列進來的要素去除掉?
來不來得及在時間內找到業主? 我怎麼知道可以有多少時間等業主?

以及我不是急救醫護, 我怎麼知道有多少時間可以等?

我在計算可能性的當下, 把業主的不可確定性已經排除了, 因為找沒人.


你這是大哉問耶,很複雜很難說的完整,
你可以看這篇,歐美法的演進
http://www.qidong.gov.cn/qdzt/jlyj/...d586055f87.html

https://scocal.stanford.edu/opinion...-v-watson-33099
這個案子是對方自撞,怕車子起火將人拖出後來癱瘓,被提告多餘並且不當的救助,這件事情讓加州修法把"醫療"救助免責擴大到"非醫療"救助行為。

基本上,要從法律和道德兩個層面來看,
只有德國法把救助用法律規範成義務,而我國是德日法的繼受國,但是.....
英美法的走向是鼓勵但不強迫,無報酬救助給你免責。
舊 2024-04-15, 10:06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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