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isofi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MDaTvfzP18
那裡聽來超速會不影嚮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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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上你要這麼顯著的證明對方嚴重超速並不容易
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和第7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叉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若是無號誌路口,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所以「轉彎車必須禮讓直行車」是本案例運用到的路權規定,也是很重要的基本觀念。這時候讀者可能有一個疑問,如果轉彎車已經通過路口中間或更多才被撞呢?在95年修法前的條文確實有例外的規定,即「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但因為實務上難以判定,更可能因此造成雙方爭先搶道發生事故,所以現在已經修法刪除了但書的規定。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x?NID=187549.00
早已經修法了
不要再拿舊例子賭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