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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021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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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86
引用:
作者老老濕
如果屋主兩年內往生.好像就可以異議交易有問題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的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都是以贈與論,必須課徵贈與稅,不過,若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就不在此限,想要免除被課徵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必須負舉證責任。
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12589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特定近親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e990432fe87bf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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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金流 然後老父親 在贈與三個房子的兩年內過世 (對政府有利 加更多總額有機會抽更多稅?)??? 因為有金流了.....對其他三個孩子爭奪意義不大???

但因為老三 有用個八百多萬金流 給他老爸..... 雖然後面被提了不少錢???(算生活費...等)因為二女兒都想好了證據 而且老爸目前也在媒體記者說三個子女不好....???老爸活願意把三個房子便宜賣給老三(二女兒?)??? 所以二女兒算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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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3-11-24, 07:46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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