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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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又見阿鳥
車輛沒收是必要的...拘役3個月...可易科罰金....
累犯...就3個月的加上去
累犯的累加刑期也應該用在酒駕
這次被抓,判三個月,你繳9萬
下次..6個月...18萬
又一次..9個月..27萬
再一次..一年,不能易科罰金
你還會來一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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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回歸無照來說,現在的刑罰就是缺乏嚇阻力
亂世用重典,加上無照不易抓
我前面的回文主要是針對 "chengjer" 這位做的回應
建議的刑責或許過重,但可討論,主要是說明我為什麼認同現在無照、肇責須分開看
因為在路上的事故狀況千百種,本就該將責任區分清楚
如果是無照+肇事,那自然是無照罰則+肇事罰則及賠償
但若是遇上個前面站友說的例子...
有個三寶或發神經的開車亂撞、結果正巧撞到個無照的,只因被撞的是無照、所以要全責,這在道理上就說不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