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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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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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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又見阿鳥
不對...
那一大段..可以簡化成..先xxx,再xxx
重點是要有"先發生"危險駕駛的情況
如果就只有無照...那就是簡單的行政罰款...
先有危險駕駛,再加上無照...才會加重....
不是所有無照的,都會超速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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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通法規無照駕駛就是危險駕駛
不管有沒有肇事,只要被條子當場逮到
就是刑事罪名
注意:下面第4,除了罰款,法條中用了個"及"字
也就是罰款同時抓去關
引用: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 第42條 駕駛時無執照等
42.駕駛時無執照等
(1)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除非他持有其駕駛的車輛所屬車輛種類的駕駛執照。
(2)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除非他於駕駛時攜有其駕駛執照或由署長所發出顯示該人已申請換領駕駛執照或已申請領取其駕駛執照複本的文件。
(3)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容受或允許並無持有有關車輛所屬種類的駕駛執照的人駕駛汽車︰
但於任何根據本款提起的法律程序中,控方無須指稱或證明被控人明知司機並無持有駕駛執照,而辯方證明被控人不知司機並無持有駕駛執照,亦不構成免責辯護。 (由1987年第66號第2條修訂)
(4)任何人違反第(1)或(3)款,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或屬在根據已廢除條例第5(4)或(5)條被定罪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編輯修訂——2021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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