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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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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59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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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老濕
不錯喔
把貪汙犯抓出來

全台上兆(鬼道)預算
內部應該也一堆貪汙犯
等你去發掘

例如
當年馬特拉不拉的木柵線.還沒通車就一堆梁柱裂縫
快點挖掘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 條 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 3 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第 13 條 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4 條 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
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6 條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自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第 18 條 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各機關應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污;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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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3-08-20, 07:36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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